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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老龄办  发布时间:2008-11-24  点击率: 次
 

杭州市余杭区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老年事业的发展,逐步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使全区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优待老年人规定》(余政发[2006]15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无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一类”):20061231(含1231)前户籍在本区范围内的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障)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常住居民。

(二)在乡退伍军人(以下简称“二类”):20061231(含1231)前户籍在本区范围内的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障)、不享受优抚金60周岁及以上的在乡退伍军人。

(三)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三类”):2001年、2003年和2006年以后经撤村建居的社区股份制组织成员,同时,未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或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且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农转非人员。

(四)下列对象不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1、在劳动保障部门享受养老或固定生活费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

2、征地农转非已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享受政府补助的其他养老保障政策的人员。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一类补助对象中年满7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5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300元。

(二) 二类补助对象年满60-6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60元;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同时可享受“一类”补助对象生活补助金,其中:7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11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16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360元。

(三)三类补助对象中年满65-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9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1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300元。同时符合“二类”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第四条  实施细则遵循的原则

(一)        自愿申请原则;

(二)        分类补助原则;

(三)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已经批准享受生活补助金的老年人,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二)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上访、非法集会等活动的;

(三)违反殡葬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上述情形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对于停止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的人员,自改正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一)死亡;

(二)户籍迁出我区范围;

(三)开始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障)。

第七条  20061231日后户籍迁入本区的人员,需在本区实际住满五年后方可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余杭区老年人生活补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生活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以户籍证明为准);

3、退伍证复印件(无退伍证以民政局开具的退伍军人证明为准);

4、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证明(由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出具)。

5、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二)初审。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老年人生活补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人员在申请人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和民政办公室(科)进行审核。

(三)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和民政办公室(科)在接到补助对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并报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核准。区民政局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当批准给予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对于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列入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对闲林镇、五常管理委会、良渚镇、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街道)、运河镇、乔司镇、塘栖镇、仁和镇、崇贤镇、余杭镇、仓前镇、中泰乡、瓶窑镇、南苑街道、东湖街道、星桥街道区财政补助60%;对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区财政补助90%

(二)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金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核准后的人员和补助标准,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并确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

(三)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第十条 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实施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工作,承担办理、审批等事务;

(二)区老龄办负责检查督促老年生活补助金足额、准确、及时到位;

(三)区财政局按要求每年筹措好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四)区劳动保障局做好相关人员的核查工作,同时负责解释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发放过程中有关社会保障和其它涉及社会保障的事项;

(五)区公安分局做好补助对象的户籍核查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六)区人事局要做好相关人员的核查工作;

(七)区信访局要做好相关人员的信访接待工作;

(八)区审计局负责做好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及时、准确发放,区建立由杨洪香同志任组长,何玉水(区政府办公室)、周虎勇(区民政局)同志为副组长,财政、民政、老龄办、人事、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汪越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施加浩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镇乡、街道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由劳动保障和民政办公室(科)具体负责老年生活补助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三)各村(社区)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专人认真做好老年人生活补助金的初审、公示、申报等工作;村(社区)老年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督促、配合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11日起施行。

附:余杭区老年人生活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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